
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,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
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手机短信形式发送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用吗?
有效。
《合同法》第十一条规定“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”用手机发送短信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“数据电文”的一种类型,具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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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这种形式的合同和其他数据电文的合同一样,存在难辩真伪的缺陷,虽然合同有效,但最好事后再补签一份纸质的书面合同。
二审法院短信通知当事人开庭合法吗?
合法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,人民***送达法律文书可以电子送达。当事人进入二审前,都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,争取了当事人是否同意适用电子送达,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,人民***才能适用邮箱、短信、电话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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