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作者:交换机

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,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

交换机 2024-05-08 182
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,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摘要: 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...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法律问题!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  1. 手机短信形式发送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用吗?
  2. 二审法院短信通知当事人开庭合法吗?

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协议具有法律效用吗?

有效。

合同法》第十一条规定“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”用手机发送短信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“数据电文”的一种类型,具有法律效力。

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,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由于这种形式的合同和其他数据电文的合同一样,存在难辩真伪的缺陷,虽然合同有效,但最好事后再补签一份纸质的书面合同。

二审法院短信通知当事人开庭合法吗?

合法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,人民***送达法律文书可以电子送达。当事人进入二审前,都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,争取了当事人是否同意适用电子送达,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,人民***才能适用邮箱、短信、电话方式送达法律文书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国际短信营销合作需注意的法律问题!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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